公布日期:2020年11月5日    

 

 

目   录

序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举办单位

第三章  理事会

第四章  管理层

第五章  监事会

第六章  党组织

第七章  职工

第八章  藏品展示、保护、管理、处置

第九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十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一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十二章  章程修改

第十三章  附则

 

序  言

 

中国甲午战争博物院是以北洋海军和甲午战争为主题内容的近代纪念遗址类博物馆,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刘公岛甲午战争纪念地”专门的管理保护机构,主要负责管理保护刘公岛和威海湾南北两岸分布的28处北洋海军和甲午战争历史建筑遗址。1985年,威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威海市北洋海军提督署文物管理所”,全额拨款事业单位。1992年更名为中国甲午战争博物馆。2008年成为首批国家一级博物馆。2009年,由正科级单位升格为副处级单位,更名为中国甲午战争博物院。

自建馆以来,本院始终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完成了所属文物遗址的“四有”基础建设工作,相继修复了北洋海军提督署、丁汝昌寓所、刘公岛水师学堂等9处文物建筑遗址6万多平方米,总开放面积10万多平方米;充分利用北洋海军提督署等历史古建筑,举办内容丰富、风格独特的北洋海军专题陈列展览30多个;2006年又投资建设了占地面积近万平方米、展陈面积4500平方米的甲午战争陈列馆,通过现代高科技手段、新颖的艺术形式和丰富的文物陈列,再现了北洋海军和甲午战争的悲壮历史,进一步丰富了爱国主义教育内涵,成为弘扬爱国主义主旋律、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主阵地。建馆以来,先后荣获 “全国百个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 “全国文化工作先进集体”、“ 全国优秀社会教育基地”、“全国青少年教育基地”、“全国中小学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全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全国侨联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先进单位” 等称号。

 

  •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博物馆依法办馆、科学发展,规范博物馆各项业务工作,确保公共文化服务职能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博物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院名称为中国甲午战争博物院(英文名称为:Museum of Sino—Japanese War of 1984—1895)。

本馆住所为刘公岛北洋海军公所内,网址:http://www.jiawuzhanzheng.org

第三条 本院的举办单位是威海市刘公岛管理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共威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第四条 本院的经费来源为全额财政拨款,开办资金为人民币422万元。

第五条 本院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本院的宗旨是:为社会及其发展服务的、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常设机构,以管理、保护、收藏、教育、研究为目的,向公众提供公益文化服务。

第七条 本院的业务范围是:

(一)管理和保护刘公岛甲午战争纪念地所属28处文物遗址;

(二)征集、保管、保护文物藏品和标本,开展科技保护;

(三)举办各类展览、开展社会教育活动;

(四)加强学术研究、举办学术研讨、出版学术著作和展览图录及读物,编辑出版馆刊《甲午战争研究》;

(五)加强馆际交流和对外宣传;

(六)符合本章程的博物馆其它业务范围。

 

  • 举办单位

 

第八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组建本院第一届理事会;

(三)向本院理事会委派有关理事;

(四)提名并任免院长、副院长;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党组织负责人;

(五)审核本院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六)批准本院理事会工作报告;

(七)支持理事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履行职责;

(八)监督本院运行情况;

(九)履行法律法规及其它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第九条 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本院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馆,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本馆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本院提供稳定增长的办馆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办馆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本院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院发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理事会
  • 理事会的构成和职责

 

第十条 理事会是本院的决策、监督机构,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

第十一条 理事会成员9名,采用委派、征选或推选方式产生,其来源与名额、产生方式为:

(一)政府相关部门代表2名,举办单位代表1名,由政府部门和举办单位委派产生;

(二)威海市文化旅游局代表1名,由威海市文化旅游局推荐,举办单位聘用;

(三)本院代表2名,院长和职工代表各1名;

(四)社会公众代表3名,其中本院外聘专家代表2名,中小学教师代表1名,由举办单位在外聘专家和社会中征选;

(五)理事会设秘书1人,负责日常联络、会议记录、文稿起草、档案管理等工作。该职务没有发言权、提议权和表决权。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基本职责:

(一)确保博物院的宗旨、业务范围和目的持续性;

(二)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博物院的各项业务活动;

(三)根据博物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提供相应支持,确保藏品及文物在当前和未来的安全和维护;

(四)确保博物院能最广泛地为公众服务;

(五)支持博物院通过研究,客观准确地诠释和传播有关藏品及文物的知识;

(六)根据博物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监察和批准各项制度并监督这些制度的执行;

(七)审议决定博物院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监督博物院计划的执行;

(八)通过审查、批准、监督预算和财务报告,决策博物院财政预算支出和募集资金,保证博物院的财政稳定;

(九)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审议院长、副院长人选,评估管理层的工作;

(十)确保博物院有充足的人员实施博物院的各项功能;

(十一)审议博物院内部薪酬分配方案、内设机构设置方案;

(十二)本届理事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并报举办单位审议;

(十三)履行法律法规及其它规定明确的理事会职责。

第十三条 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专题报告。理事会通过的决议按管理权限须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应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

第十四条 第一届理事会由举办单位组织;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举办单位、本届理事会共同组织,按程序选举新一届理事。

 

  • 理事

 

第十五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任期届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举办单位或政府部门委派的理事年龄不得超过60岁,社会人士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

第十六条 理事为非受薪的社会公益职位,不得因理事资格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相关补贴,可按有关规定从本院经费中列支。

第十七条 理事任职资格:

(一)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热心社会公益,热爱文博事业,能维护本院的权益和社会声誉;

(三)在所在行业具有一定资历和良好声望,能客观、独立表达意见;

(四)无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无违法犯罪、失信记录,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和本院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理事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认真履行职责;

(二)及时向本院反映社会各界的意见与建议,广泛引导和争取社会资源支持本院事业发展;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四)遵守理事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理事履职过程中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擅自公开或使用本院涉密信息;

(二)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三)以违背本章程规定和精神的方式干扰本院正常运作;

(四)从事其他与理事身份不符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申请,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二十二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任期内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不能履行理事职责与义务、损害公共利益或本馆利益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委派或推选的理事任期内因故变动需更换,由委派方或推选方提出人选,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二十四条 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新任理事任期为当届理事余下任期。

 

  • 理事长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由举办单位提名,理事会选举任命;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选举任命。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引导理事会完成其职权,支持本院实现各项发展目标;

(二)确定理事会的议题,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督促、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代表理事会签署有关文件;

(五)法律法规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可委托副理事长代行相关职权。

 

  • 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年应至少召开两次理事会会议,会议召开前十日书面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认为必要时,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日书面通知全体理事。

第三十条 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生效。重大事项如下:

(一)拟定及修订本院章程;

(二)审议本院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三)审议本院重大财务事项;

(四)审议本院内部薪酬分配方案;

(五)审议本院机构设置方案;

(六)审议院长、副院长人选;

(七)审议决定本院理事会成员的聘任和解聘。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馆重要档案妥善保管。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理事人员、列席人员、缺席理事及缺席事由;

(二)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参会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单位章程规定,致使本院利益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 管理层

 

第三十四条 本院管理层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向理事会负责,由院长、党组织负责人、副院长和其他核心管理人员组成,实行院长负责制。

第三十五条 院长、副院长由举办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党组织负责人由举办单位按照有关程序任免。

第三十六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接受理事会的监督;

(二)编制博物院发展规划,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工作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按照相关条例做好职工招聘、岗位晋升、人员管理、内设或分支机构的设置、薪酬发放等工作;

(五)做好文物安全工作、保障本院参观及活动人群的安全;

(六)根据工作需要可提议设立发展规划、薪酬与考核、展览陈列、藏品征集与保护等咨询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

(七)管理层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和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事项,以及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在提交理事会审议前,要在本院党组织或工会中进行充分讨论,在征得党组织或工会同意后,方可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院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院法定代表人资格。

院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人事、财务、资产、征集等各项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本院内设机构设置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八条 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院长因故临时不能行使职权时,指定副院长代行其职权。

 

  • 监事会
  • 监事会的构成和职责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是本院的监督机构,监事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监事会每届任期5年。

第四十条 监事会成员3名,采用委派和推选方式产生,由举办单位履行任免程序。其来源与名额产生方式为:

举办单位代表1名,由举办单位委派产生;本院代表2名,由本院党组织推荐本院党组织成员、工会主席(或职工代表)各1名。

监事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联络、会议记录、文稿起草、档案管理等工作。办公室人员没有发言权、提议权和表决权。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职责

  • 监督文物保护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执行情况;
  • 监督检查公益事业开展情况;
  • 监督检查理事会决定执行情况;
  • 监督检查财务制度执行情况;
  • 监督管理层履行职务和章程的情况;
  • 纠正理事、管理层损害本院利益的行为;
  • 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特殊情况下,可提议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以召开监事会会议的方式议事。监事会人数超过半数方能召开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审议并提交年度监事工作报告;临时会议可由监事会主席和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召开。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指定其他监事召开和主持。监事按一人一票行使表决权,形成的决议需经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节  监事

 

第四十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举办单位委派的监事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0岁,本院推荐的监事任职年龄以退休年龄为限。

第四十六条 监事任职资格:

  • 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 热心社会公益,热爱文博事业,能维护本院的权益和社会声誉;
  • 无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无违法犯罪、失信记录,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十七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 出席监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对监事会会议和本院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 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 监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 监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监事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认真履行职责;

(二)及时向本院反映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广泛引导和争取社会资源支持本院事业发展;

(三)按照参加监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遵守并执行监事会会议决议;

(四)履行监事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九条 监事履职过程中不得有以下情形:

  • 擅自公开或使用本院涉密信息;
  • 凭借监事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 以违背本章程规定和精神的方式干扰本院正常运作;
  • 从事其他与监事身份不符的行为。

第五十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监事会递交书面申请,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监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的监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五十一条 监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监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监事资格 :

  • 任期内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
  • 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监事职责的;
  • 不能履行监事职责与义务、损害公共利益或本院利益的;
  • 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的;
  • 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 委派或推选的监事任期内因故变动需更换,由委派方或推选方提出人选,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监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五十三条 监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新任监事任期为当届监事余下任期。

 

第三节  监事会主席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设主席1名。监事会主席由举办单位提名,监事会选举通过后,由举办单位聘用。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 引导监事会完成其职权,支持本院实现各项发展目标;
  • 确定监事会的议题,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 督促、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 代表监事会签署有关文件;
  • 法律法规和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节 监事会会议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一般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每年应至少召开两次监事会会议,会议召开前一周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日通知全体监事。

第五十八条  监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监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经全部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重大事项如下:

  • 理事会决策存在问题;
  • 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不力;
  • 本院存在违反工作程序和制度规定的问题;
  • 落实本院职工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层和执行层提出质询和合理建议;
  • 本院任何个人严重违纪违规问题。

第五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审阅、签名。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本院重要档案妥善保管。

第六十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 出席会议的监事人员、列席人员、缺席监事及缺席事由;
  • 会议的日期、地点;
  • 主要议题及议程;
  • 参会监事的发言要点;
  • 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 监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党组织

 

第六十一条 加强党组织建设。党组织强化对本院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认真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落实管党治党依法办院主体责任,全面加强本院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制度建设。

第六十二条 坚持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把党组织研究讨论作为本院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凡涉及本院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未经党组织集体研究讨论,不能提交理事会决策。

第六十三条 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发挥本院党组织在选人用人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履行把握选人用人条件、提出建议人选、组织推荐考察或公开选聘、研究任用、加强管理监督、培养后备人才等职责。

 

  • 职工

 

第六十四条 本院职工由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第六十五条 本院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管理。招聘、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具体办法由本院制定和实施。

第六十六条 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开展岗位要求的工作,按其岗位职责和贡献程度依据有关规定领取相应薪酬;

(二)对本院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参与民主管理;

(三)公平地获得个人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学习和交流的机会;

(四)在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对职称、待遇、纪律处分等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并请求处理;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博物馆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七条 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应当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博物馆职业道德,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二)珍惜爱护本院声誉,维护本院利益,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本院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 藏品展示、保护、管理、处置

 

第六十八条 本院坚持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职责,所有藏品均为永久性收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合法保藏和利用。

第六十九条 本院应当建立完备的藏品账目及档案,区分文物藏品等级、单独设置文物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条 本院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负责,法定代表人、藏品管理人员离任前,应当办结藏品移交手续。

第七十一条 本院举办陈列展览,开展社会教育和公众服务,其主题和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维护国家安全与民族团结、弘扬爱国主义、倡导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优秀文化、培养良好风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

第七十二条 本院不得从事文物等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办馆宗旨,不得损害观众利益。

第七十三条 本院终止后,藏品处置依照有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四条 本院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七十五条 本院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七十六条 本院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七十七条 本院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 本院的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 信息披露

 

第七十九条 本院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应当公开的相关信息。

第八十条 信息披露的主要形式:单位年报、职工大会、公示栏和相关新闻媒体及网站。

 

  •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八十一条 本院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合并、分立;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八十二条 本院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八十三条 本院所有藏品及文物,应由政府主管部门组织清点封存,可划拨其他博物馆等机构用于公益性目的,不得用于清算偿债。

第八十四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八十五条 本院终止后的其他剩余资产,在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院章程进行处置。

 

  • 章程修改

 

第八十六条 本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条 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附则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0年11月4日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举办单位批准后生效。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九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院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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