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暂缺)出处:(暂缺)发表日期:2013年4月8日    浏览人次:5,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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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提高我馆科研水平,加强科研队伍建设,设立“中国甲午战争博物馆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我馆学术工作管理机构,在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协助馆长办公会审议、制定科研、业务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对我馆的学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评聘工作。

第三条 组织开展学术活动,聘请有关专家学者举办学术研讨会,促进与文博界同行学术交流与组织联络。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拥护党的领导,由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中层干部以上管理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作风正派、办事公正、坚持原则、不循私情,严格遵守国家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我馆有关规定。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由9人组成,设主任1名,由馆长担任。设副主任2名,由副馆长担任。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学术研究的实际需要,提出外聘客座研究员名单,并提交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可增补为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学术委员会上有发言权、表决权和投票权,对科研及学术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对学术委员会的决定有复议权,对学术委员会将要审议的事项有调查权、查阅有关档案资料权。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要完成本馆的有关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任务,完成山东社科院甲午战争研究中心、山东省历史学会甲午战争专业委员会及威海市文物保护技术协会的工作任务,负责学术刊物的编辑出版工作,积极参与学术交流活动,向我馆推荐优秀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所作决议方能有效。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议案,需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时,须有投票人数的半数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商讨、评议或决定有关科研业务工作。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如有人提出复议,需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集全体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缺席时,由主任指定1名委员主持会议;委员因病、事假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时,必须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并征得学术委员会的同意,可指定1名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为代表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并行使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本章程经党支部审定通过后实施。

 

 

 

 2007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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