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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综述
1985年烟台和海阳市两级文管部门对位于海阳市盘石店镇嘴子前村东北部的一处小高台土层标注为M-1—M6的古墓进行了抢救性发掘,发现和清理了为数众多、制作精美的古代青铜器及其它材质的遗物。经有关考古工作者认定,这是一处东周春秋时期的古代遗存。
从出土的器具上看,铜器主要有鼎、盆;陶器有簋、宽沿簋、罐、豆等;仿铜礼器的木器有壶、盂、勺、俎等。特别是4号和6号墓,先后出土了陶、木、铜、玉质等各类文物共400多件,其中有3件被列入“中国文物精华”。
最为引人注目的,一是4号墓出土鼎七件。1件有盖,其余6件无盖,大小相次递变,颇具列鼎之势。二是1号墓出土一套编钟共7件,其中5个甬钟、两个钮钟。钮钟器形较大,通高43.5厘米,重11.6公斤,气象庄重,纹饰精美。4号墓出土编钟9件。三 是4号墓出土青铜大盂,盂口沿刻有铭文7字:“圣所献为下寝盂。”高37厘米,口径69.5厘米,重36公斤。四只兽头形大耳,通体饰华丽的龙纹,隽永精美,实属罕见,已被列入国宝级的文物。四是在4号墓发现一个铜甗,上有铭文,共四行十七字,为“(陈)乐君豆,乍(作)其旅献(甗)用□眉寿 无疆永用止”。
葬穴的型制情况为:2号墓是一座长方形土圹墓,填土为黄沙土,椁盖板上封有青膏泥、椁室四周有夯筑的熟土二层台,单椁单棺。人骨已朽烂,不见痕迹。而4号墓为土圹,用青膏泥封护,墓内重椁单棺。
从以上发掘的基本情况看,在胶东地区能发现如此众多、精美的春秋时期文物,实属罕见。因此引起了学界及有关历史爱好者的高度重视和极大兴趣。
二、质疑
如上众多精美的春秋遗物,特别是4号墓,在一个墓中能同时出土大量甚至国宝级的文物精品,令人称奇!面对这一切,人们在赞叹和惊讶之余又不免会有一个共同的疑问产生:它的主人是谁?他们又来自何方?
目前文物工作者已初步给出推测性的结论,其流行观点认为:这是春秋时期齐国齐景公时国相田乞的家族墓地,其中4号墓主极可能是田乞本人(下称a观点)。另外也有学者很谨慎地认为只是某个春秋时期的陈氏贵族之墓。本文试就以上a观点,提出质疑与推测,望方家不吝赐教。
持a观点者之所以认为4号墓主是齐相田乞,其证据链为;
1、 嘴子前大墓为春秋时期的贵族。
2 、出土文物中青铜大盂及铜甗上的铭文表明器物的主人是陈国人。
3、 海阳为春秋时齐国国相田乞的领地,在这块领地上只有田乞有资格拥有如此的重物宝器。
4、 田乞的祖先是陈国人。
据上要点,持a观点者描绘的社会情景是:一个因为陈国内乱,从陈国中逃出的贵族“圣”(即胜,是为陈国陈哀公少妾之子)携带众多国之重器来到当时强盛的东方之国——齐国,投奔已为齐国大夫的田乞。因为田乞祖先陈完也是从陈国出逃来齐国的缘故,所以从血缘上说“圣”与田乞是同族人,并且在辈份上低田乞一辈,大盂正是“圣”进见田乞之礼物。田乞死时为避身后之灾,从当时齐国的国都临淄来到嘴子前下葬,大盂就自然地成为随葬品埋入地下。
简言之,陈国的宫庭重器青铜盂和铜甗,是由于田乞为死后避祸而带到自家封地——嘴子前的。
历史原貌是这样的吗?笔者对上述观点不敢苟同。现依据史料和自己的读史心得,试论如下:
首先,根据嘴子前考古发掘出土的文物,无论从制作工艺的精美程度还是从其纹饰技艺的时代痕迹来看,都不难断定这是一处春秋时期的贵族墓地。文物重器出自春秋时地处河南淮阳一带的一个诸侯国——妫姓陈国。这可从出土的一盂一甗的铭文中找到切实的答案。 “甗”铭文大意是:姓陈的大夫做了这件器物,世世代代相传使用。铭文中陈字右边的“攴”旁,是典型的陈国特点。而陈完奔齐后则将带“攴”的“陈”改为在“陈”下边加“土”字以区别于故国之陈,关于这一点史学界已有共识,不赘述。大盂口沿上的铭文“圣所献妫下寝盂”,意为“圣”进献的下寝之盂。史书载:妫“陈姓也”,而在我国的古文字学的研究中也认为“为”同“妫”。西周初,舜的后人胡公满封在陈国当诸侯,陈国在河南妫水流域,当时习俗以地为姓,地姓“妫”、国姓“陈”,上述两种有铭器说明,墓主既姓陈又姓妫,无疑是陈国的宫庭故器。
1、 田乞死后是葬在当时的自家封地吗?
按a观点,田乞死后之所以葬在远在齐都东方的嘴子前,是因为这里为田家的封地。但查《史记·齐太公世家》有“平公即位,田常相之,专齐之政,划安平以东为田氏封地”之记载。在《史记·田敬仲完世家》中也有记载:“悼公既立。田乞相之,专齐政。……四年,田乞卒,子常代立,是为田成子。……鲍牧与齐悼公有郄,弑悼公.齐人共立其子壬,是为简公。……简公立四年而杀……平公即位,田常为相。……行之五年,齐国之政皆归田常。田常于是尽诛鲍、晏、监止及公族之强者,而割齐自安平以东至琅琊,自封为邑。封邑大于平公之所食。”这就说明田家得到安平以东的封地是在田常以后的事了,从时间的节点上看已是田乞死后至少九年的事了。如此,就不能认定田乞死后 “是葬在当时的自家封地了”。
另据《海阳县简志》载“春秋、战国时,海阳属即墨地”,当时的琅琊治所应在今胶南一带,海阳与琅琊地理上相隔甚远,中间有齐之即墨相隔(治所在今平度),怎又来海阳属琅琊之说?《史记·正义》:“《括地志》云,‘安平城在青州临淄县东十里。古纪国之隽{大耳}邑’。青州,即北海郡也。”“琅琊,沂州也。从安平以东莱、登、沂、密等州,皆自为田常封邑也。”从这一注释可以看出,一是当时的海阳有可能是莱、登之地,并未有是琅琊属地之意。二是莱、登之地是为田常封地。综上所述可知,海阳的地理位置是符合《括地志》的概述,可采信。因此,无论是从时间上或从空间上看,当时田乞并不是葬在自己的封地之内的。
2、 田乞能来嘴子前避祸下葬吗?
笔者认为田乞不可能来此下葬。理由是:
(1)田乞无祸可避。齐景公和一代名相田婴去世后,田乞铲除了高昭、国夏这两个最大劲敌,随后又杀了新君晏儒子,拥立悼公,自立为相。这样他就专擅了齐国的国政。他的儿子田常、孙子田盘以后都立为相,不能不说田乞的权势之大。并且这种权势还荫及家族多人为齐国重要城邑的长官。因此虽说田乞在世时还不能一手遮天,但其家族实力足以使他无祸可避!既无祸可避,他也就没有来嘴子前避祸一说了。
(2)齐国的国都在临淄。临淄至嘴子前古代道路崎岖,行程少说也得千里。设想田乞死后千里迢迢来海阳这个人烟荒芜之地下葬,其艰辛可想而知。即便4号墓的墓主人为田乞,那其它墓主又为何人?是与田乞同时下葬的,还是以后陆续来此地下葬的田家人?或是之前就有的墓葬?如果嘴子前墓葬群远不止已发掘的六墓,这得多少年连续下葬才能形成这个墓群?如果真是当时齐国国君能对田乞形成生杀的压力,这样大的连续下葬动作,能躲得过国君和其它显族政敌的耳目?a观点显然太过主观。
(3)据考齐国的国君和一些贵族之墓大都在临淄周边。这种做法符合周礼宗法的规范,虽东周王室衰微,但也非礼法全坏,按常理田乞也当葬于此。
3、从嘴子前古墓出土的不完整列鼎的葬式看,也不能说明是田乞的僭礼越制所为。
据史料知,东周至战国时,各诸侯国君及卿大夫都有铸器之权。以田乞的大夫之位,权势之重,更应有铸器之权。在其死后用鼎这件事上,田乞要用列鼎的形式来实现其死后的梦想,是件并不难做到的事情。如果说他葬在临淄不敢有非分表现,那么在海阳这个山高君远之地则应有所显露吧,但这一切在当今的发掘中,我们并没有得到一丝直接有力信息证据。即田乞没有以凑数的列鼎,想在阴间过一把君主瘾之举。
4、从4号墓下葬的规格上看也不像田乞之墓。
我们从齐故城大城已发掘的疑为齐景公墓葬情况看,仅殉马坑占地就达一千多平方米,初步估算殉马六百匹以上。其墓现存墓道口南北长达26米多,东西宽23米多,墓室总面积达614平方米。可谓规模宏大。田乞是在景公死后四年死的,景公寝墓的规格和下葬的豪华场面他不可能不清楚。另从1971-1972年考古人员对临淄郎家庄一号东周殉人墓的发掘情况看,定性为春秋战国之际的齐国卿大夫一级的大贵族。共出土器物一千多件,还发现殉人9人,陪葬者17人,狗8只。从以上两例墓葬形制规格上看也远比海阳东周古墓规模大和规格高。如果4号墓的主人真是田乞,并且他还要在嘴子前这个深山中做他的春秋诸侯国君梦,那么一棺重椁一土圹无墓道的“寝宫”形制就很不相称。
5、是“圣”把大盂送给了田乞吗?
按a观点推测,“圣”乃陈国人,田乞的祖先也是从陈国来齐国的,且田乞是齐国卿大夫。所以得出结论就是“圣”到齐国来必定将大盂献给田乞,也就是说只有田乞才能接受大盂。笔者认为这是一个太过牵强的推论,经不起推敲。
我们必须要注意到一点,就是从大盂铭文的刻制方式上看,“圣所献为下寝盂”这几字经确认是后来刻补上的,不是铸器时一次成型的,而且从字面上看,有的学者认为大盂是“圣”献给他母亲的,因此我们很难想象“圣”能把送给母亲的用品再献给田乞。再者,虽说铜盂制作相当精美,气势不凡,但只是一件宫庭的日常器物,主要为盛水用,从严格意义上讲,还算不上国之重器。还有一点,在4号墓中同时出土了一件名为甗的铜器,为周代的一种炊器。其铭文为“(陈)乐君豆,乍(作)其旅献(甗)用□眉寿无疆永用止”,据此断定此器为陈乐君所有,那么此物难道也是“陈乐君”献给田乞的吗?他和田乞的关系又是怎样的?因此其结论值得质疑。
三、关于嘴子前东周墓群主人之谜新说
嘴子前东周4号墓的主人既非田乞,又为何人?笔者认为要寻找4号墓主人的信息,还要从其出土的一甗一盂的铭文中找答案。
笔者在查阅有关周代礼仪方面史料得到启发,尝试破解前述之疑。
在4号大墓同时出土的这一甗一盂中,甗的铭文共为四行十七字,为“ “(陈)乐君豆,乍(作)其旅献(甗)用□眉寿 无疆永用止”。笔者认为,正是这“旅献”二字为我们苦苦寻找4号墓主人提供了清晰的线索。
有关学者解读上述铭文中往往忽略对“旅”字的认识,将铭文理解为“是陈国的一个叫豆的贵族向某人进献了铜甗”。笔者认为另有其解,试述如下。
先说“旅”字的古意,据查康熙字典上的“旅”字的众多释义中,其中之一为“序也”。“《仪礼·鄕飮酒礼》司正升相旅,曰:某子受酬。《注》旅,序也。”指的是,在周代宫庭中君臣或宾主宴欢时相互敬酒的次序。
在周代史料中有“燕礼”的记载。燕礼之“燕”通“宴”,义为安闲、休息。燕礼是古代天子、贵族在政余闲暇之时,为联络与下属的感情而宴饮的礼仪。燕礼是在路寝举行的。古代天子有六寝,路寝一,小寝五。诸侯有三寝:路寝一、小寝一、侧室一。路寝是正寝,天子、诸侯在此听政、处理事务;小寝是休息的地方。在燕礼的过程中国君有四举旅酬的议程(主宾的献酬礼完成之后,国君自上而下地为臣下进酒劝饮,即所谓“旅酬”)。
《燕义》把“四举旅酬”的一系列活动程序概括为:“献君,君举旅行酬;而后献卿,卿举旅行酬;而后献大夫,大夫举旅行酬;而后献士,士举旅行酬;而后献庶子。”
“献君,君举旅行酬”,是为宾举旅酬。“而后献卿,卿举旅行酬”,是为卿举旅酬。“而后献大夫,大夫举旅行酬”,是为大夫举旅酬。“而后献士,士举旅行酬”,是为士举旅酬。庶子的地位卑微,不再为之举旅酬。所以,在燕礼中先后要为宾、卿、大夫、士等四次举爵劝酒,即所谓“四举旅酬”。
依上所述可知,这里的“旅”字不同于我们现代人通常认知之意,而是指周代君王宴礼时向臣下劝酒的次序。
而“献”字在现代理解为“进献、献给”之意。那么在周代的宴礼中,则有“互献、互敬”之意。据查有关资料,“献”古时特指主人向宾客敬酒。如“为宾为客,献酬交错”——《诗·小雅·楚茨》。“主人坐取爵实之,宾之席前西北面,献宾”——《仪礼》。又如“献酬”(饮酒时相互酬劝)。
根据以上“献”字的释义,可知“献”其实也是特指周代宫庭欢宴时君臣敬酒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步骤。
依《礼仪》所载,我们大体可知其过程如下。燕礼从宾、主行一献之礼开始。宾主上堂后,彼此行礼。按照宴饮礼节,主人在斟酒之前,要先下堂到庭中的“洗”之前洗手、洗酒爵(或觚),以表示郑重和洁敬。此时,宾不能独自在堂上安坐,那样有役使主人之嫌,是自大的表现,所以要随之下堂。此时,主人要辞谢对方下堂;宾则以礼作答。洗手、洗爵毕,双方一起上堂。接着,主人再次下堂洗手,以示为对方酌酒的郑重。出于同样的原因,宾要再次下堂,彼此之间辞让的仪节与刚才一样。于是,双方再次上堂,主人酌酒之后,向宾献酒。宾拜谢后接过爵,入席坐下作食前祭祀,即先用脯醢祭祀,再用酒祭酒,意在纪念先世创造这些食物的人。宾祭毕,要称赞酒的甘美;主人答拜;宾将爵中之酒饮尽,拜谢主人。主人答拜。这是主人向宾献酒,称为“献”。
综上所述,我们将铜甗铭文中的“旅”与“献”的古代含义结合起来分析,就不难得出,这个铜甗是一个春秋时陈国宫庭宴礼过程中献酬用器。并不是“豆”用来进献给某人的。
由此看来,在4号墓铜甗的最终主人其实正是“豆”本人,那么也就为求证4号大墓的真正主人找到了一条最直接的证据!
我们再看4号墓葬中青铜盂的铭文“圣所献为下寝盂”,这段话有两个关键词—“献”、“下寝”。这里的“献”笔者认为可以理解为“进献、献给”之意。因为这里的“献”是用在“所”字之后的动词,因而这段铭文在句式上明显不同于铜甗铭文“献”(名词)字的意义。而“下寝”一词,在周代的史料中除此以外,未见其它著录。只是知道古代天子有六寝, 路寝一, 小寝五。诸侯有三寝:路寝一、小寝一、侧室一。路寝是正寝, 是天子、诸侯在此听政、处理事务;小寝是休息的地方。正如有学者推测其地位当低于路寝或大寝,但总是宫室之一种,并指出古代宫室用器,也往往与“寝”字连。笔者认为铭文中的“下寝”在理解上可与“寝小室”、“小室”、“小寝”通用,只是在有的诸侯国中的称谓不同而已。
而“盂”,据史料记载,是商殷前期新出现的,属水器类。如小屯西北冈墓出土附耳盂,上有铭云:“寑小室盂”,器壁侈斜,是为盥洗用器。殷墟5号墓有盂直口翻唇,有附耳,并有对称的两系。有专家认为“寝小室盂”则是标识存放地点和使用场所。我们结合周代宴礼礼议所载也可知,在君臣饮酒前君臣要反复的洗手,以示郑重。那么,这个用于君臣洗手、洗酒爵、洗觚的用具或许就有盂,也就是说“盂”是周时宫庭中的盛水之器并与宴礼活动密切相关,特别是制作精美的大盂更可能是君主贵族的专用之器。
这样依上意,对“下寝”二字的理解,本文认为这只是表示当时君王或贵族们休息的一个地方。相反,如果依a观点所说,“下寝”表示为陈国国君的少妾,(《史记·陈杞世家第六》载:“初,哀公娶郑,长姬生悼太子师,少姬生偃。二嬖妾,长妾生留,少妾生胜。……。”) 那么就与“诸侯有三寝:路寝一、小寝一、侧室一”的周礼相悖。因此,“圣所献为下寝盂”一句可释为“圣进献了一个来自陈国的王室所用的盂”,这一新的解读就和有的学者所释“圣进献给其母亲的盂”有了原意上的明显差别。
按a观点,嘴子前东周4号墓穴的主人之谜涉及到四个人,即圣、豆、圣的母亲、田乞。致使我们在破解这一问题时,感到异常的繁难。现在有了我们对周礼中“旅献”、“下寝”含义上的新认知,就对弄清“既然4号墓是田乞之墓,为何又出现了豆、圣及其母亲之物”这一疑问开辟了新的思路,并进而找到了解决问题的钥匙。
我们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比较“豆”与田乞不同之处。
(1)该墓共出土编甬钟7件和编钮钟2件,时代属春秋晚期,考古发掘时被发现编钟列于椁室的东北一面。《周礼》载:“正乐悬之位,王宫悬,诸侯轩悬,卿大夫判悬,士特悬。”就是说周天子享用的钟磬乐悬,可以像宫室一样摆列四面;诸侯去其一面,享用摆列三面的 “轩悬”,卿大夫享用摆到两面的“判悬”;而士则只能享用摆列一面的“特悬”之制。这种乐悬制度就像当时的列鼎制度一样,不能僭越。“豆”仅用一面,卿大夫则可用两面。
(2)4号墓出土了形制不一的列鼎7件,敦有4件。在列鼎中只有5件为形制统一的,其余2件是凑数的,5鼎4敦也正是“天子九鼎,诸侯七,大夫五,元士三”大夫的墓葬表现。
(3)宗法等级关系是周王朝加强统治的重要内容,在埋葬制度方面是严格规定的。嘴子前4号墓在棺椁的使用数量上为重椁,亦合“天子棺椁七重,诸侯五重,大夫三重,士再重” (《庄子·杂篇》)。中士的下葬形制和卿大夫的的用棺椁的数目相比,区别是很明显的。
综上阐述,本文认为:
1、 嘴子前春秋墓葬群为春秋时陈国贵族的一个家族墓地,其中4号墓主为“豆”,出土文物的等级符合“豆”的身份。
2、“豆”在陈国为士一级或至多为大夫,远不及卿大夫位高权重。
3、“豆”在其死后的墓葬安排上并未有大的越礼行为,可谓尚遵周制。田乞死后如要越礼规格定要高于此。
最后,“圣”是否为“胜”。
据a观点学者认为“圣”极有可能为“胜”。笔者认为不一定。依据一是当我们弄清了“下寝”并不是陈哀公少妾别称的含义之后,就没必要将“圣“与“胜”联系起来。二是据明代学人冯梦龙所著《东周列国志》载:在陈国灭国时作为陈国的公室之人的“圣”是随楚王去了楚国,虽说《东周列国志》在史料价值不比正史,但也为探究“圣”之下落提供了一个说法。
四、还原
综观笔者对嘴子前东周墓群历史遗存铭文中的“旅”、“献”、“下寝”释义提出的新解,对甗、盂用途之分析及“豆”与“圣”的辩认,主旨是试图为读者构勒出一个简单的历史再现,以期还原一段人们想解读的故事。
陈国——春秋时期地处今河南淮阳之地,是西周立国之初最早受封且爵位较高的诸侯国之一。东周之初,陈国饱受内乱外患,其中第一次大的内乱发生在公元前707年,陈国为争夺王位发生了杀君内乱。桓公太子免被杀,佗立,是为厉公。第二次是陈宣公欲立宠妃所生款为国君,杀死了自己亲生的太子御寇。厉公之子陈完与御寇关系很好,陈完害怕祸及于己,被迫出逃到齐国,改姓田。最严重的是陈哀公三十五年(公元前534年),陈国因太子废立之事发生一场血腥的杀戮,最后的结果导致虎视眈眈的楚国入侵。《史记·陈杞世家第六》载:“四月,陈使使赴楚。楚灵王闻陈乱,乃杀陈使者,使公子弃疾发兵伐陈,陈君留奔郑。九月,楚围陈。十一月,灭陈。使弃疾为陈公。”在这一事件中,身为陈哀公少妾所生的太子胜的去向则未再见史载。陈国虽后又复国,但最终还是为楚国所灭。
或许在陈国最后灭国(前479年)时,陈国的一个邑(乐)(西周时,陈国曾辖有十四个邑)的邑主“豆”为避战火涂炭,带领族人和国邑重器等家财,自西向东一路来到了齐地(史载陈灭国时,大批王公,贵族携家出逃),几经辗转选中了嘴子前一带为其立足之地,并在此地生活了下来(当时胶东半岛同内地的交通线路经有关学者考证有三条,分为南、北、中线)。若干年后,当“豆”去世时,族人按诸侯王七鼎的越礼规格下葬了他,其中“圣”向他献了宫庭用器——盂。当然“豆”生前所喜爱之物如编钟、铜甗等也一同成为现今嘴子前4号墓的墓中之物了。
(作者:海阳市历史学高级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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